隱瞞自己背負債務、無力償還的真相,虛構事實到處“借錢”。10月20日,被告人阮某某犯合同詐騙罪,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八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上半年開始,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自己背負巨額債務、無力償還的真相,虛構“家電經營、開發農業項目等需要資金周轉”等事實,以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方式騙取太湖縣某某種植專業合作社等單位和個人合計504741.39元;以出具借條的方式,騙取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合計270000.00元。被告人阮某某騙取的上述單位和個人資金主要用于歸還個人借款及生活開支。法院認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簽訂書面合同等方式騙取人民幣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采取出具借條方式,騙取人民幣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這起案件中的阮某某專門向身邊的同學、朋友、親戚、朋友的朋友、親戚的親戚“借錢”,其名為“借錢”,其實阮某某早已經失去了還款能力且無還款的想法,也沒想過怎么去還,所“借”款項主要用于家庭開支及還債。主審法官告訴記者,作為普通公民出借資金,對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一定要清楚。出借人的利率有時達到兩分,若借款人從事經營活動,出借人一定要考察清楚借款人從事經營的利潤在扣除各種成本的情況下,能否支付起出借人高達兩分的利息,借錢需謹慎。